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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马某某50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