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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法执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牛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牛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法执字第248-3号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上列当事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12)唐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没有主动履行,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强制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河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胡祥成执行员  张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