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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宋金祥与韦斌强、杜满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祥,韦斌强,杜满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95号原告:宋金祥。委托代理人:刘志强。被告:韦斌强。被告:杜满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祥为与被告韦斌强、杜满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祥撤回对被告韦斌强、杜满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旭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