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农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荆俊与XX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俊,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荆俊,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XX,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俊与被执行人XX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