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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天友与徐永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马天友,男,住柘城县。被告徐永新,男,住柘城县。原告马天友诉被告徐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诉称:被告建房先后拖欠本人建筑材料款2300元,多次追要至今不给,为此起诉来院。被告未答辩。根据原告诉请,本庭归纳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归还原告欠款2300元。原告对本庭归纳焦点表示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11月23日被告打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的真实性。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因被告建房,使用原告建筑材料,通过算帐后,欠原告款2300元,2012年11月23日并打欠条一张,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至今未还,形成纠纷,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打有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3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30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