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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艳萍与被告杨备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萍,杨备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杜艳萍,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杨备战,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原告杜艳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备战(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之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刘卫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7日在本院凯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月25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9000元,于2005年9月7日支付8000元,下欠1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款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份,被告在原告处租赁钢模搞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9000元并出具欠条,后于2005年9月7日支付8000元,下欠1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金欠款条1份,录音光盘1份,证人证言2份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租赁物品搞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出具下欠租金欠条,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品,被告使用后应支付租赁费用,被告没有全部支付租赁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下欠租金的民事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租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结算后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利息事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备战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杜艳萍钢模租赁费1000元。驳回原告杜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备战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