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黄永,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张体雄,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