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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冯卓林与王培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卓林,王培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卓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培良。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吕家麒。再审申请人冯卓林因与被申请人王培良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卓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合法有效,极其错误。2.二审认定冯卓林未在一审开庭前法定时间举证,是错误的。3.二审认定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符合规定的新证据,是错误的。(二)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没有及时转换成普通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一审未在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3.二审未开庭审理径行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二审未发回重审错误。(三)一审法院不受理冯卓林的行政诉讼严重违法。综上,冯卓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关于涉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冯卓林未有证据表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确定事故责任错误等足以否定或削弱其证明力的情形。至于冯卓林主张的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而作出,程序违法。即使该事实成立,也不足以否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况且,冯卓林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变更或撤销,故原审确认该证据的效力,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2.关于原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就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冯卓林未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有违民诉法的该规定或相关立法精神。其次,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且不得延长。本案一审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于同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但期间于2月27日作出驳回冯卓林对本案管辖异议的裁定,经冯卓林上诉后,二审法院于3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内,故一审不存在因超审限而程序违法的情形。况且,即使一审超审限而程序违法,也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虽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该《通知》同时也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举证期限,并对冯卓林提出的反诉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最后,本案二审由主审法官一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不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此外,冯卓林申请再审还主张一审法院不受理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严重违法,该事实与本案民事纠纷无涉,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冯卓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卓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