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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陕西省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某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珏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