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思武与罗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纸业路169号。申请人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431883号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章贵代理审判员 胡小松代理审判员 李晓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吉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