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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黄仕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501100-7。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仕林,男,汉族。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并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