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杨某,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北水窦涧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209110028.委托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爱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北水窦涧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30607005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淑惠审 判 员 庞军兴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璐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