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陈建强、郑社夫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陈建强,郑社夫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李强,男,1940年出生(具体出生日期不详),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香港,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仁和街1号。委托代理人:曹小芹,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社夫,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陈建强、郑社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代理审判员 陶香琴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