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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韩兴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韩兴利,陈伟,朱丽娜,刘雷,常立冬,吴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振兴街126号。负责人郭志柱,行长。被执行人韩兴利,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陈伟,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朱丽娜,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雷,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常立冬,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吴占华,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韩兴利、陈伟、常立冬、吴占华、朱丽娜、刘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794.7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