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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胡泽明诉陈世德、黄淑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明,陈世德,黄淑群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胡泽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德,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郑忠友,自贡市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淑群,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郑忠友,自贡市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泽明诉被告陈世德、黄淑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泽明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泽明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泽明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