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胡泽明诉陈世德、黄淑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明,陈世德,黄淑群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胡泽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德,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郑忠友,自贡市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淑群,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郑忠友,自贡市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泽明诉被告陈世德、黄淑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泽明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泽明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泽明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