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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顺有与邢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有,邢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6号原告胡顺有。被告邢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有与被告邢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顺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顺有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