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顺有与邢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有,邢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6号原告胡顺有。被告邢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有与被告邢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顺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顺有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