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90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