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8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董佳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华,董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57-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董佳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佳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佳峰在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分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董佳峰在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分公司的收入65000元(提取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