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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泰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泰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泰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泰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申请执行人泰朗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7278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8083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正在被本院(2012)温龙执委字第21号案件处置过程中,本案等待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57278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