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XX雪与北京清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雪,王西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61号原告XX雪,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西振,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XX雪诉被告王西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会同人民陪审员李远、杨忠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西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雪诉称,2010年11月,王西振委托我承建该高尔夫工地中的菜棚、塑钢门窗、小房彩钢顶工程,约定工程款13万元。2011年6月,工程完工,王西振给付工程款50000元,剩余的80000元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西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西振自称代表北京清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原告口头协商施工事宜,原告未对王西振身份进行核实。施工过程中,被告王西振曾给付原告50000元。2011年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王西振就尚欠工程款为原告书写欠条,记载“今有北京清玲园林绿化公司欠XX雪在高尔夫工地做菜棚、塑钢门窗及小房顶工程款捌万元整。欠款人王西振,2011年6月25日。”后原告与被告王西振无法取得联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为被告履行承揽义务后,被告对承揽报酬进行了确认,应依约给付对应款项。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西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雪工程款八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王西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栾林林人民陪审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丹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