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许贵来与王振国、孙绍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贵来,王振国,孙绍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许贵来。被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孙绍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贵来与被执行人王振国、孙绍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