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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执字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榆林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培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培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执字0000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芹涧路幸福家园一楼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培升,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24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3230元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治平审判员  徐白江执行员  段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