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崔凤仪诉崔泽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崔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告崔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美国波士顿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崔XX诉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忠、人民陪审员梁玉谊、人民陪审员陈璐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XX诉称,本人崔XX于1999年7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当时大家都满意合得来,经过一年多联系了解,后来大家都想结婚,于2001年3月6日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时间关系很少见面和联系,到现在已经过了13年了,我已经对被告了解越来越少,感情也变了,现很想解除这段婚姻,恳请贵院给予单方面解除离婚。要求判决如下: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崔XX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01年3月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此后,因分隔两地,原告在中国生活,被告在美国生活,双方缺少沟通,感情逐渐冷淡。原告称婚后被告只是于三年前回来过一次,后来双方只有一年一两次电话联系。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而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其后双方因分隔两地,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分居多年,双方感情逐渐冷淡。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XX与被告崔XX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XX负担。如原告崔XX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崔XX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忠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秋鹏黄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