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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周朗与王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朗,王子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周朗。被告王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朗与被告王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朗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周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减收为200元,由原告周朗负担。审判员  邹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