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邢付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林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刑某某,男。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峰出庭支持公诉,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刑某某在林州市公安局门卫上班时,林州市任村镇尖庄村人申某某要到林州市公安反映情况,在申某某进入公安局院子时,刑某某上前进行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并进而殴打。殴打中,申某某头部、腹部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申某某脾破裂、T6椎体骨折、左侧第11肋骨骨折、额部皮下血肿,申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011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人靳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辩论笔录、(2011)林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所宣告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荣跃审 判 员 高 洁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