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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代冬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冬,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代冬,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曾辉(特别授权),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军,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冬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