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杭州分公司、∶朱宏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催字第51号申请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明。申请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杭州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4078021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天工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东美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杭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岑益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