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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钢与被告唐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钢,唐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杨晓钢。委托代理人吴昊。被告唐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钢与被告唐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钢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钢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钢撤回对被告唐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晓钢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