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钢与被告唐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钢,唐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杨晓钢。委托代理人吴昊。被告唐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钢与被告唐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钢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钢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钢撤回对被告唐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晓钢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