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东,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市××县××城东××工业××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雄、代理检察员莫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5日零时50分,被告人陈X东驾驶粤W13X**轻型厢式货车(搭乘被害人陈X强)沿梧州西江四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梧州市西江四路新华集团公司往西300米时,因陈X东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吴某某(另案处理)停在非机动车道与行人混合道内的桂D01X**自卸低速货车车厢尾部,造成粤W13X**轻型厢式货车受损、被告人陈X东受伤、陈X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秀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永强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X东与被害人陈X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陈X东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8万元(分三期支付,已支付131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安检登记表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尸体检验报告与照片、尸体火化证明书、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与鉴定书及照片、血样中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与谅解书、赔偿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X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东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X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