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费立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立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5号罪犯费立英,曾用名费丽英,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绩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立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35元,发还被害人。费立英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宣中刑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费立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费立英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费立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立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