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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郭仁洪,杨雪梅,陈正伟,卢碧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锦天国际A、B幢1-3层。负责人罗米力,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华。委托代理人徐梅。被告郭仁洪。被告杨雪梅。被告陈正伟。被告卢碧林。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郭仁洪、杨雪梅、陈正伟、卢碧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成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熊华、被告杨雪梅、陈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仁洪、卢碧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成都分行诉称,被告郭仁洪于2012年6月17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商惠通卡,并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被告杨雪梅作为其合法配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陈正伟、卢碧林签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依据约定,他们对被告郭仁洪的上述商惠通卡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3年6月23日止,被告郭仁洪的卡欠付借款本息为331237.52元,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1、2共同偿还截止2013年6月23日止的欠付借款本息暂计为331237.52元(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等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被告1、2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差旅费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2共同承担;4、被告3、4作为担保人对第1至第3项诉讼请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雪梅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被告陈正伟辩称,与其他被告均不认识,只因当时自己要贷款,遂找到中介公司介绍贷款事宜。与郭仁洪签订了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其本人名下的贷款已经全部偿还。被告郭仁洪、卢碧林未到庭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惠通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证明被告郭仁洪申请了该卡并认可领用合约的约定;2、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证明杨雪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保证合同,证明陈正伟、卢碧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交易明细查询,证明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金额。被告杨雪梅认可上述证据。被告陈正伟认可上述证据3的真实性,认为其余证据与其没有关联。被告郭仁洪、杨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民泰银行成都分行所举证据放弃质证。被告郭仁洪、杨雪梅、陈正伟、卢碧林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郭仁洪向民泰银行成都分行签署《商惠通(个人卡)申请表》,向民泰银行成都分行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商惠通卡。该申请表“声明及签署”栏载明:“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商惠通卡产品信息,愿意遵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郭仁洪在该处签名捺手印。《商惠通卡领用合约》附有《商惠通卡业务收费表》,约定透支利息执行分档计算,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罚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2%。同日,杨雪梅与民泰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承诺对郭仁洪上述商惠通卡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2年6月25日,陈正伟、卢碧林与民泰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约定陈正伟、卢碧林作为保证人,自愿对郭仁洪与民泰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商会通卡产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商惠通卡30万元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产生的透支本金、利息、罚息及费用等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后郭仁洪使用该商惠通卡进行透支,截止2013年6月23日,尚欠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331237.52元未还,民泰银行成都分行于2013年6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认为,郭仁洪向民泰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办理商惠通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民泰银行成都分行依约向其发放商惠通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因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民泰银行成都分行依约发放商惠通卡,并履行合同义务后,在该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郭仁洪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故郭仁洪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民泰银行成都分行要求郭仁洪偿还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全部应付本金、罚息以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雪梅在庭审中认可郭仁洪透支金额,也认可其作为共同还款人,故杨雪梅对郭仁洪的商惠通卡透支的金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陈正伟、卢碧林的担保问题,尽管陈正伟辩称其与郭仁洪签订了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该份证据,对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陈正伟、卢碧林对郭仁洪的商惠通卡产生的透支金额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民泰银行成都分行明确为诉讼费、执行费,因执行费用尚未产生,故应在产生后再行结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仁洪、杨雪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商惠通卡透支的本金、利息、罚息331237.52元(截止2013年6月23日)以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自2013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陈正伟、卢碧林对被告郭仁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陈正伟、卢碧林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可向被告郭仁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626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仁洪、杨雪梅、陈正伟、卢碧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贺步义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