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畏与甄海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畏,甄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吴畏,女,汉族,1981年9月5日生,吉林市昌邑区亚太小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甄海涛,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小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畏与被告甄海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的一半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