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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畏与甄海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畏,甄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吴畏,女,汉族,1981年9月5日生,吉林市昌邑区亚太小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甄海涛,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小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畏与被告甄海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的一半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