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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楼荣铭、龚雪辉与龚雪辉、义乌市徐江倩华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荣铭,龚雪辉,义乌市徐江倩华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楼荣铭。被告龚雪辉。被告义乌市徐江倩华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雪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荣铭诉被告龚雪辉、义乌市徐江倩华伞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荣铭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荣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荣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2元(已减半),由原告楼荣铭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