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朱庆友与徐汉成、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潘集瓦谢新村项目部、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友,徐汉成,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潘集瓦谢新村项目部,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17号原告:朱庆友,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友宝,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汉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潘集瓦谢新村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负责人:徐汉成,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友诉被告徐汉成、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潘集瓦谢新村项目部、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潘集瓦谢新村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而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才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该公司注册住所地在东阳市,该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潘集瓦谢新村项目部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被告徐汉成的住所地,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应将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军审 判 员 朱占军人民陪审员 申其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仲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