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静与被告刘才宝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刘才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刘静,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刘才宝,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刘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才宝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才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5万元(账号:604733001201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