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春辉诉山东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辉,山东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李春辉(反诉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田予冬,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宏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光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登武,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辉诉被告山东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辉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李春辉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辉撤回对被告山东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李春辉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0.5元,由原告李春辉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