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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舒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甲,经商。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4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并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同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舒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号轿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中兴南街与中心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车辆刮擦由周某乙驾驶的浙C×××××号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当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舒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mg/ml。案发后,被告人舒某甲调解赔偿被害人周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舒某乙、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及说明,驾驶证,行驶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说明,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