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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3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时,无法送达。后查明被告并未在本院辖区内居住,而是在丹江口市武当山经济特区居住生活。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