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蒙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07号申请人蒙某,男,生于1984年4月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蒙某某,男,生于1951年2月4日,汉族,系蒙某之父。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4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某给付蒙某人民币8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现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蒙某某已将案件款8000元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