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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倪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被告张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广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以考虑到被告年事已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金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