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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武花与罗伊峰、罗俊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武花,罗伊峰,罗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何武花,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罗伊峰,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罗俊峰,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何武花申请执行罗伊峰、罗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伊峰、罗俊峰银行存款或收入483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罗伊峰、罗俊峰自2013年9月23日起以46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