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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8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何雪飞与董士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雪飞,董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828-3号申请人何雪飞。被执行人董士军。(2013)聊东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何雪飞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雪飞向本院书面提出撤消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聊东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希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