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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应煜与吕岩水、吕月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煜,吕岩水,吕月明,罗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第2956号原告:应煜。委托代理人:楼建航、应瑰敏,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岩水。被告:吕月明。被告:罗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煜与被告吕岩水、吕月明、罗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煜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