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应煜与吕岩水、吕月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煜,吕岩水,吕月明,罗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第2956号原告:应煜。委托代理人:楼建航、应瑰敏,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岩水。被告:吕月明。被告:罗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煜与被告吕岩水、吕月明、罗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煜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