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邵琰与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琰,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32号原告:邵琰,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建华,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琰与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邵琰负担。审判员  徐先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桂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