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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汪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85号原告汪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