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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民一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曾倪哲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义林,曾倪哲,谢阶良,倪天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耒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耒民一初字第374-1号原告曾义林,女,1957年7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曹文成,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曾倪哲,男,2007年9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曾江红,男,1980年10月3日生。被告谢阶良,男,1972年2月22日生。被告倪天惠,男,1948年9月12日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耒阳分公司。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义林、曾倪哲诉被告倪天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耒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倪哲及其法定代理人曾江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曾倪哲请求赔偿的部分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琼水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曾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滢校对责任人:崔琼水打印责任人:李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