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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龙洋、袁利军、黄玲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龙洋,袁利军,黄玲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0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负责人袁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龙洋,男,生于1979年4月1日,汉族,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职工。被执行人袁利军,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南郑县汉山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黄玲娥,女,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龙洋、袁利军、黄玲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2011)南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被告龙洋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46999.86元、利息2633.03元(利息计至2011年9月5日,后期利息按年息13.50%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合计49632.89元。被告袁利军、黄玲娥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龙洋承担。民事判决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三名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遂作出(2012)南执字第00009-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认为具备执行条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将冻结、划拨的被执行人袁利军的工资津贴收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用于相关案件的执行。同时,被执行人龙洋缴纳执行款500元,本院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因三名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执行,且数额较大,经过本院走访调查尚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2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勃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