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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四仲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与刘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刘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四仲字第00911号申请人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少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晖,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刘静,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申请人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果软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劳动仲裁委)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裁决,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果软件公司申请称:1、长沙市劳动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刘静是一名执业律师,律师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长沙市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刘静入职青果软件公司时谎称自己已从律师事务所离职,其以欺诈的手段与青果软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裁决。为证明其主张,青果软件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请假申请单,拟证明:1、刘静请假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13点30分至2013年5月17日12点,请假事由是律所有事,证明刘静在青果软件公司上班期间同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2、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有误。证据二,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异动表,拟证明:1、青果软件公司已经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静是执业律师,其保险由律协统一管理,青果软件公司根据灵活就业险的方式为其购买了保险。证据三,关于处理刘静律师隐瞒真实身份骗取青果软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诉,拟证明青果软件公司对于长沙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针对本案刘静隐瞒其真实身份,骗取青果软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青果软件公司向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诉的事实。刘静答辩称:1、青果软件公司以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为了逃避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都没有律师不得在公司兼职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无不当。2、青果软件公司颠倒黑白,仅提供一份填写于“2012年7月2日”的档案表,将其混淆为2012年11月7日提供的档案表,此证据实质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材料,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青果软件公司的申请。刘静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关于青果软件公司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本人的事实情况的报告,拟证明青果软件公司恶意中伤刘静,为了逃避劳动合同法的非法目的制作了一份虚假的申诉材料。对青果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刘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对证据一请假申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刘静在湖南弘一律所执业且没有向青果软件公司隐瞒此事,青果软件公司对此也知情。至于证明工资标准有误的证明目的,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第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个表只是青果软件公司单方面的制作,没有相关部门的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对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这个报告是虚假无效,并且不是法定证据的类型之一。刘静与青果软件公司建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关系不是行政关系,青果软件公司无权干预此事。对刘静提交的证据,青果软件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青果软件公司一直以为刘静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离职,刘静作为专职律师与青果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内容真实、来源与形式合法,并与案件诉争之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并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青果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证据二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刘静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刘静因与青果软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以青果软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青果软件公司:1、依法支付被克扣的2013年5月份的工资908元;2、依法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差额10531.2元;3、依法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000元。4、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青果软件公司反诉刘静返还青果软件公司为其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2733.6元。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终局裁决:一、青果软件公司支付刘静2013年5月份工资818.21元;二、青果软件公司支付刘静经济补偿6000元;三、青果软件公司赔偿刘静社会保险费损失1715.87元;四、青果软件公司在十五日内为刘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五、对刘静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六、对青果软件公司的反申请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青果软件公司和刘静的各自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裁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刘静与青果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且双方均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执业律师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刘静与青果软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故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无不当。青果软件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刘静采用欺诈的手段与青果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申请撤销仲裁,不属于终局裁决可撤销的情形,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青果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9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阎 开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