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覃桂英因与被上诉人臧连军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桂英,臧连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桂英,女,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都匀市剑北一巷*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54********。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臧连军,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曾庄行政村徐花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47********。上诉人覃桂英因与被上诉人臧连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砀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礼,被上诉人臧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覃桂英一审起诉称:覃桂英、臧连军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臧连军承诺给覃桂英一套住房,并帮助覃桂英借款40000元用于购置贵州省都匀市原单位拆迁住房。婚后覃桂英真心实意与臧连军共同生活,而臧连军对其承诺失言,未兑现给付义务且性格暴躁,时常对覃桂英侮辱、谩骂,致使覃桂英受到严重伤害。覃桂英曾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4月17日被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为此,覃桂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臧连军离婚。臧连军一审答辩称:覃桂英诉状所述不是事实,臧连军许诺住房被拆迁后给覃桂英一套房子,但现住房因未拆迁而无法给付。臧连军婚后付给覃桂英40000余元用于购置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房产一套。臧连军与覃桂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二人离婚,双方婚后购置的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房产属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覃桂英多次向臧连军索要的钱款也应归还。一审法院查明:覃桂英、臧连军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覃桂英曾于2011年11月以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4月17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覃桂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2011年9月,覃桂英在原单位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购置该公司分配给其的旧房拆迁安置房一套,交纳购房款91957元,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一审法院认为:覃桂英与臧连军婚后不久就提起离婚诉讼,被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现覃桂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未果,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覃桂英请求与臧连军离婚,应予准许。覃桂英称购房款系向他人所借,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臧连军辩称两次给覃桂英汇款共48000元,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臧连军提出平均分割婚后购置的房产,因此房系覃桂英婚前旧房拆迁安置房,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覃桂英、臧连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覃桂英为购置拆迁安置房已交纳购房款91957元,可视为夫妻共同出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房属覃桂英所有,覃桂英应酌情给付臧连军30000元。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覃桂英与臧连军离婚;二、坐落在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归覃桂英所有;三、覃桂英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臧连军3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覃桂英负担。覃桂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不公平。覃桂英借款给臧连军的住房进行了装修,而臧连军也许诺住房被拆迁后给覃桂英一套。一审法院对该套房屋未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覃桂英所借的装修费用也未作为共同债务分担错误;2、覃桂英为购置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房产而支付91957元属实,但该房产系覃桂英旧房拆迁安置房,而支付的91957元全是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覃桂英给付臧连军3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臧连军二审答辩称:1、臧连军与覃桂英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覃桂英离婚,一审判决二人离婚错误;2、因臧连军家的房屋被规划为拆迁范围,臧连军与覃桂英婚前经协商,如果拆迁就给覃桂英房屋一套,只能住不能卖;3、覃桂英在原单位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拆迁补偿房产一处,覃桂英应补差价款91957元。臧连军借款48000元,在贵州省都匀市经瞿本丽之手给覃桂英40000元,后通过建设银行给覃桂英汇款8000元。一审法院仅判决覃桂英给付臧连军30000元错误。二审期间,覃桂英提交了陈革命、蒙友艳、李经文、杨全芬书面证明各一份,并申请证人王勃佳、瞿本丽、黄鸿玉出庭作证。以证明覃桂英为臧连军房屋装修及购买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的房产向多人借款,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臧连军发表质证意见为:陈革命是覃桂英的女婿,蒙友艳、李经文、杨全芬是覃桂英的朋友,四人出具的证明不真实。证人王勃佳、瞿本丽、黄鸿玉证言均虚假,不能采信。覃桂英是2011年9月买房,黄鸿玉证明借款时间为2011年6月,借款不属实。覃桂英没钱买房是事实,如果臧连军不出资,覃桂英也不会让臧连军一起去贵州省交购房款。二审期间,臧连军提交郝学福、汪小菊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臧连军为在贵州省买房向郝学福借款30000元及汪小菊要求覃桂英归还借款500元及电瓶车一辆的事实。覃桂英发表质证意见为:该两份证言虚假,且证人未到庭,不予质证。根据当事人二审中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覃桂英提交的四份书证及臧连军提交的二份书证,因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而相对方又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本院对该六份证明均不予认定。证人王勃佳的证言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而臧连军又予以否认,本院对王勃佳的证言不予认定。证人瞿本丽、黄鸿玉证言与覃桂英陈述细节之间存在矛盾,本院对该两位证人证言不予认定。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覃桂英请求分割臧连军许诺的一套房产理由能否成立;2、覃桂英主张与臧连军婚后产生的债务应平均负担,一审未予判决不当的理由能否成立。(一)覃桂英请求分割臧连军许诺的一套房产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覃桂英一审时举证一份与臧连军签署的协议,以证明臧连军许诺给其一处房产。臧连军一审质证时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二审中臧连军自认曾许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给覃桂英一套住房,但覃桂英仅有居住权,不能买卖,况该房屋应待房屋拆迁安置后才能实现。经查,臧连军所住的房产目前尚未拆迁,双方争议的安置房产并不存在。鉴于臧连军许诺的房产产生的条件尚未成就,未达到应予分割处理的条件,覃桂英此时主张予以分割该房产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覃桂英主张与臧连军婚后产生的债务应平均负担,一审未予判决不当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覃桂英上诉提出为臧连军装潢房屋向他人借款,该借款应为共同债务的主张,因臧连军否认,而覃桂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借款装修房屋的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覃桂英上诉提出为购买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的房产向多人借款,该借款应作为共同债务与臧连军分担的主张。经查,双方为购买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房产出资91957元,而覃桂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用所借款交纳的购房款,故覃桂英主张购买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房产的借款应与臧连军共同分担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确实存在,可另行处理。因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房产系覃桂英、臧连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事实清楚,覃桂英交付的补差价费用91957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的房产归覃桂英所有,覃桂英给付臧连军3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覃桂英主张臧连军许诺的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婚后产生的共同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臧连军虽称不同意离婚,但在一审判决其二人离婚后,其并没有提出上诉,视为臧连军对该判决结果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覃桂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