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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陈光碧与东莞市汉皇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光碧;东莞市汉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陈光碧,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东莞市汉皇鞋业有限公司,住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村西城工业区三区。法定代理人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碧诉被告东莞市汉皇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告陈光碧送达开庭传票,陈光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光碧负担。审 判 长  钟凤媚人民陪审员  丁学良人民陪审员  朱艳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科龙